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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早财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周早财,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镇**巷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脱逃,于2019年12月9日再次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早财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周早财在未实际取得益阳**饮料有限公司王老吉夏桑菊凉茶基地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下,以该工程项目附属工程对外发包的名义,先后共收取被害人宋某某、甘某某等人保证金84万元。至2017年4月24日案发前,被告人周早财退还被害人宋某某保证金25万元,实际骗取被害人资金共5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早财退还被害人宋某某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被害人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周早财,周早财称自己在益阳**饮料有限公司王老吉夏桑菊凉茶基地工程建设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可发包给宋某某。被告人周早财取得宋某某的信任后,在未实际取得该工程建设项目承建权的情况下,以工程保证金的名义收取宋某某50万元。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周早财向宋某某出具了一份伪造的《中标通知书》,谎称宋某某已中标。后经宋某某多次催问,被告人周早财退还宋某某25万元,其余25万元保证金一直未予退还,被害人宋某某遂于2017年4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5月,被告人周早财分二次共退还被害人宋某某1.5万元。

2、2015年11月,被告人周早财在未实际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承建权的情况下,以发包王老吉夏桑菊凉茶基地二期工程附属水电工程给被害人甘某某的名义,收取甘某某等人工程保证金等共计34万元,后一直未予退还。

案发后,被告人周早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凭证及交易记录、收款收据、中标通知书、益阳**饮料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李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早财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早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早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早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早财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剑波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早财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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