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周新桥,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住荆州市公安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2********,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住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继勇,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荆州市松滋市**镇**路**号**幢**单元**室,住荆州市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住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住荆州市公安县**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2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公安县**乡**村**组,住荆州市公安县**镇**路**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9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公安县**村**组**号,住荆州市公安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同年7月10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公安县**镇**巷**号**栋**单元**室,住荆州市公安县**镇**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同年7月8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新桥、李某甲、罗某某、刘继勇、郭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崔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自2019年8月8日至9月8日);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25日,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8日,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元旦前后,被告人周新桥三次找福建上线购买假冒卷烟运至被告人罗某某位于广东省**货运站租住处,并委托被告人朱某某介绍公安籍货车司机运回荆州市公安县被告人李某甲家中,再由李某甲将卷烟运送给被告人刘继勇等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25日,周新桥找福建上线购买假冒卷烟45件运至罗某某位于广东省**货运站租住处,委托朱某某介绍公安籍被告人刘某某,并由罗某某通过“**”将烟运输至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交给刘某某,再由刘某某将45 件假冒卷烟运至湖北省公安县**收费站,将其中34件假冒卷烟交给接货人王某某运到李某甲位于湖北省公安县家中存放,刘某某将剩余的11 件假冒卷烟送至湖北省公安县**大道交给接货人李某甲。最终周新桥将45 件假冒卷烟通过李某甲销售给刘继勇等人。
2.2019年1月2日,周新桥找福建上线购买假冒卷烟46件运至罗某某在广东省**货运站租住处后,通过朱某某联系公安籍被告人周某某,将46件假冒卷烟于1月3日运至公安县**大道交给接货人李某甲,再通过李某甲销售给刘继勇等人。
3.2019年1月7日,周新桥找福建上线购买假冒卷烟46件运至罗某某在**货运站租住处后,通过朱某某联系公安籍被告人崔某某,将46件假冒卷烟运至湖北省公安县,于1月8日上午在公安县**大道交给接货人李某甲,随后李某甲将这批卷烟运至公安县**镇**村**组**号自己家中,当日21 时左右,荆州市公安局民警同荆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李某甲家中将该46 件卷烟查获并依法扣押。经湖北省烟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等部门鉴定,该46件卷烟共计950条84MM黄鹤楼(软蓝)、1350条84MM 芙蓉王(硬),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金额合计45.0871万元。
另查明:2016年期间,周新桥通过被告人郭某某销售大量假冒硬黄芙蓉王卷烟给刘继勇等人。2016年1月至10月,周新桥通过郭某某共销售假冒卷烟4500条(共93件),销售卷烟单价为80元/条,总价值37.2万元。所售假冒卷烟,均由李某甲运给郭某某,再由郭某某交给刘继勇等人。其中,销售给刘继勇假冒卷烟总价值9.355万元。2018年1月至今,刘继勇直接向周新桥购买假冒卷烟,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共十一次向周新桥卡号为62284807994******** 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305800001******** 平安银行卡汇款32.675万元。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8日,刘继勇接周新桥的通知,共两次使用其本人卡号为6228410790******** 农业银行卡将购买假冒卷烟的货款转账给罗某某卡号为62170031700******** 建设银行银行卡和卡号为62284811896******** 农业银行银行卡,每次转账3万元,两次共计6万元。上述假冒卷烟均已销售。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和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15日主动向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余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也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周某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 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二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周新桥、李某甲、罗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视频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新桥、李某甲、罗某某、刘继勇、郭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新桥、李某甲、罗某某、刘继勇、郭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罗某某、刘继勇、郭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伍敏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新桥、李某甲、罗某某、刘继勇、郭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公安县毛家港镇车垱村6组38号,联系方式1827222****;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公安县**镇**巷**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862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