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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新发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周新发,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新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新发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周新发至本区**街**宿舍,采用撬锁搭线的方法,窃得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灰色雅迪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95元。

同年3月20日,被告人周新发至本区**街**里**号,采用上述方法,窃得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雅迪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36元。

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周新发至本区**街**里**号门前,采用上述方法,窃得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雅迪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9元。

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新发至本区前川街金穗花园2栋1单元楼下,采取上述方法,窃得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25元。

2020年4月20日晚,被告人周新发至本区**街**里**号楼,采取上述方法,窃得胡某某应停放在此处的白粉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31元。

2020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新发至本区前川街碧桂园全景外滩小区门前,采用上述方法,窃得万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欧派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新发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新发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袁某某、冯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周新发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6. 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新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新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新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新发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新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新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周新发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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