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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等人故意伤害、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6********,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智鹏,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湘,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0********,汉族,中专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镇**村**号。

上述两名被告人现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郑湘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朋友邀约至本市**镇**区**诊所门口(**砂锅粥店)吃宵夜,期间,周某某见被害人徐某某也在该店吃宵夜,遂主动过去找徐敬酒,彼时双方因生意问题发生纠纷继而打斗,徐持啤酒瓶砸伤周头部,周也持啤酒瓶划伤徐胸部。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

2.2019年10月6日,广州海关委托广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周某某)将被扣押的80个货柜(内装有冻肉若干,货柜均有海关封条)从东莞市**镇**码头运输到该镇**物流仓库。接单后,周某某将上述运输业务转包给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找来被告人郑湘、何某某(另案处理),让他们分别找货车及司机帮忙运输。同年10月7日22时许,周某某找来的三辆货车、何某某找来的十四辆货车及郑湘找来的两辆货车到达上述码头运输。按约定,货车运输由广州**运输公司员工黄某甲负责登记,所有司机在码头吊柜后,统一到约定的超达地磅称重,再将货运到**冷库交由海关人员卸货验收,且每一环节均由黄某甲开车跟踪,且司机需拍照上传到“80柜涉案冻品运输”微信群。

因**冷库卸货速度较慢,何某某、周某某、郑湘等人遂发现漏洞并起了歹念。同年10月8日,三人密谋通过中途对部分车辆冻品偷卸的方式进行盗窃,约定由周某某先开一辆车到**冷库交货拖延时间,再让其他司机按郑湘或何某某的指示,将货车开到附近高速公路桥底停车场卸货。当日22时许,周某某按约定先行驾驶一辆货车到冷库卸货,并由何某某指示司机何某某驾驶苏CH****挂车(被盗冻品价值108540元)、司机吴某某驾驶粤WB****挂车(被盗冻品价值134730元)、司机谢某某驾驶粤WN****挂车(被盗冻品价值85140元)、司机黄某乙驾驶粤RL****挂车(被盗冻品价值155520元)、司机范某某驾驶粤WL****挂车(被盗冻品价值138600元)及由郑湘指示司机郑某某驾驶粤SF****挂车(被盗冻品价值204660元)、司机彭某某驾驶粤SB****挂车(被盗冻品价值168640元)将车开到上述停车场,后由若干不知名男子打开货柜取走部分冻品后再让上述司机将货物运至**冷库。次日凌晨2时许,**冷库人员在验货时,发现上述挂车运输的冻品有缺少遂报案。接报后,民警在现场抓获周某某、郑某某和彭某某。同日,郑湘自主投案。经鉴定,被盗冻品总价值为995830元。破案后,上述被盗冻品均未能起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称重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证书等;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8.电子数据:手机短信提取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郑湘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郑湘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娴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郑湘现均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册(含光盘二十九张U盘二个)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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