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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18〕196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74********,汉族,大专文化,广德县**小学校长,原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乡**村**号,住广德县**小学学生宿舍。被告人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3月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3月19日,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5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6月1日,本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7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17年,广德县**小学校长周某一直以“广德县**小学”基础建设需要资金为理由,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扩散、宣传集资信息。广德县**小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利为诱饵,从社会不特定群众周某某、李某某等262人中,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032.1517万元,目前已归还本息共计人民币993.4281万元,尚有本金人民币3038.7236万元未归还。2018年3月19日,广德县**小学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被告人周某于2017年10月31日主动到广德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广德县**小学、广德县**校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印章六枚;

2.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作为广德县兴华私立小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胜男

2018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玖册。

3.证人名单1份。

4.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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