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乡**村**组,租住在武汉市硚口区**街**社区**街**号。2001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2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武汉市江汉区**门口花坛处,盗走被害人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战神铃木牌TDT45Z(蓝色72V)电动车,赃物已被变卖。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作案当天被告人所穿衣物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材料、抓获和破案经过、刑事谅解协议书、收条、被盗电动车发票、指认视频截图等书证;3.证人姚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5. 价格鉴定意见;6. 视听资料及截图;7. 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明
检察官助理:李鸿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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