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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蔡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67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家园****室。因赌博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8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赌博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家园**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结伙在位于瑞安市**街道**村**第三小学附近的自家民房内以麻将、骨牌九的方式召集史某某等人赌博并抽取头薪共计人民币9000元左右。2020年1月6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窝并现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赌客史某某等人,缴获赌资9430元、赌具麻将和骨牌九各一副。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余某某、曹某甲、李某某、熊某某、叶某某、胡某甲、于某某、曹某乙、江某某、蒋某某、曹某丙、刘某某、谢某某、毛某某、林某甲、陈某甲、林某乙、郑某甲、陈某乙、郑某乙、姚某某、胡某乙、陈某丙、温某某、王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瑜娜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1351149****)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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