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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文某、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568号

被告人周文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32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文某、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周文某、余某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小区**号楼**单元**-**,从卫生间翻窗入户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一袋浅黄色包装的“湄潭翠芽”绿茶、一罐红色包装的“品鉴”红茶。

2.2020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周文某、余某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路**号**-**,技术开锁入户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戒指手链项链等首饰若干、一个玉质貔貅、一个玉质蚱蜢、一瓶习酒和半瓶五粮液、现金人民币120元及一罐用深绿色铁罐装的太平猴魁绿茶。

3.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周文某、余某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路**号,技术开锁入户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现金人民币15800余元,越南盾18500元(折合人民币约5元)。

4.2019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周文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路**母婴店门前,盗窃被害人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436元。

2020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周文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案件中部分赃物被查获随即进行依法扣押。2020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的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罗某乙、周某某、余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罗某甲等的陈述;

5.被告人周文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周文某涉案价值为人民币17361元,余某某涉案价值为人民币15925元,均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文某、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丽娜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文某、余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四百零二页,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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