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311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江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2013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文生,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镇**组。2014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2007年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重庆市荣昌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胡某甲、钟文生、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2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始,被告人周某为非法牟利,纠集被告人胡某甲、钟文生、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经事前准备好汽车、假车牌、黄鳝血、共享单车或太阳伞等作案工具,以故意“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后拨打虚假的“110”电话报警,由同案人伪装警察接听电话威胁司机赔偿私了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并逐渐形成以周某为首要分子,以胡某甲、钟文生、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在本市有预谋地实施上述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具体实施犯罪如下:
(一)2018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同案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均已判决)驾驶小汽车,在本市白某某白云湖街大朗村大唐路大唐工业区路段,以阻挡后方由杜某某驾驶的小货车超车的方式,迫使杜某某借道逆行超车。与此同时,在对向车道骑共享单车的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决)假装被小货车碰撞受伤,并以上述假装报警的方式威胁杜某某赔偿,索得杜某某人民币(下同)10000元。
(二)2018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同案人潘某甲、潘某乙驾驶小汽车、同案人潘某丙骑共享单车,在白某某云城街萧岗明珠东路3号对出路段,以上述“碰瓷”的手段索得小面包车司机梁某某10000元。
(三)2019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等人驾驶小汽车、同案人(另案处理)骑共享单车,在白某某龙归经济管理区夏良路世杰鞋厂北侧路段,以上述“碰瓷”的手段索得小汽车司机席某某5000元。
(四)2019年4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等人驾驶小汽车、被告人张某乙骑共享单车,在白某某太和镇石湖镇东路48号对出路段,以上述“碰瓷”的手段索得小汽车司机谢某甲8000元。
(五)2019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等人驾驶小汽车、被告人胡某甲骑共享单车,在白某某太和镇民营科技园科兴路9号南侧路段,以上述“碰瓷”的手段索得小汽车司机骆某某5000元。
(六)2019年5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等人驾驶小汽车,同案人赖某某(另案处理)手持太阳伞,被告人陈某某伪装“110”警察接听电话,在白某某白云湖街大朗北路路段,以上述“碰瓷”的手段索得小货车司机卢某某4000元。
(七)2019年5月9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钟文生、张某甲伙同同案人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小汽车,被告人胡某甲手持太阳伞,在白某某均禾街石马村德圣居委会门口路段,以上述“碰瓷”的手段索得小货车司机郑某某3000元。事后胡某甲再次以上述事由索得郑某某3000元并据为己有。
(八)2019年5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钟文生驾驶小汽车,被告人胡某甲手持太阳伞,在白某某永平街集贤路新世界名车美容维修中心门前路段,以上述“碰瓷”的手段索得小汽车司机谢某乙2000元。
(九)2019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小汽车,被告人张某甲手持太阳伞,在白某某白云湖街唐阁岘光岭西路路段,以上述“碰瓷”的手段索得小汽车司机王某某3000元。
(十)2019年5月8日20时许,同案人赖展翅(另案处理)驾驶小汽车,同案人曾某某(另案处理)骑共享单车,被告人陈某某伪装“110”警察接听电话,在白某某金沙街浔峰山西路悦峰三街路段,以上述“碰瓷”的手段索得小汽车司机谢某丙15000元。
(十一)2019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小汽车,被告人钟文生手持太阳伞,在白某某太和镇石湖镇东路l7号对出路段,以上述“碰瓷”的手段索得小汽车司机汪某某5000元。
2018年12月15日2时许,同案人潘某乙(已判决)因与杨某甲、邓某某、杨某乙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周某及同案人潘某甲、潘某丙、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白某某永平街东平北路163号对出路段,用铁棍、拳脚等殴打上述三人,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甲头部创口边缘不整齐、左小腿骨折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均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造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腓骨骨折,属轻伤一级。邓某某左肘后表皮剥脱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未达轻微伤。杨某乙体表检验未见明显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黄鳝血标本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视频监控截图、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胡某乙、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邓某某、杜某某、梁某某、席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胡某甲、钟文生、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及同案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胡某甲、钟文生、陈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结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胡某甲、钟文生、陈某某、张某乙、张某甲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周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胡某甲、钟文生、陈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钟文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胡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胡某甲、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钟文生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陈某某、张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文婷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胡某甲、钟文生、陈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十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十三张。
3、缴获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0台、黄鳝血标本1份,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2 份。
5、本案为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其中胡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
6、本案为涉恶专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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