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15日被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30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6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6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1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的某天10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仁和区正兴巷155号1单元2号“女主角”美容养生馆,将段某某放在挎包内的85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6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仁和区仁泰商城一楼“王妃”服装店,将邓某某放在挎包内的500元盗走。
3.2020年6月上旬的某天13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公里“统一家私”大楼4楼“攀兿”艺术学校,将许某某放在挎包内的700元现金盗走。
4.2020年6月20日左右的某天11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大厦5楼“金沙知音堂”培训机构,将张某某放在挎包内的12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周某的供述和辩解;段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1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光怀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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