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盗窃行为,于2020年8月1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涟水县**小区**号楼丁某某家,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68元。
2.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涟水县**街道**社区居委会**组**号朱某某家,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11000元,中华(软)牌香烟三包,价值人民币210元。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涟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烟草公司涟水分公司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孙奥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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