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人,住长沙市**栋**号。因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1日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刘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求购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于是张某某转向被告人周某某求购,张某某与周某某商量好以每克100元的价格购买150克氯胺酮。后被告人张某某收取刘某某8000元定金并准备将80克氯胺酮以每克3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剩下的70克留下自己吸食。
2.2019年9月1日,欧阳某某(绰号“老*”)(在逃)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周某某按照每公斤18万元的价格求购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交5000元定金。同年9月28日晚上,沈某某(绰号“鸡*”)与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吃夜宵时了解到周某某准备去缅甸购买氯胺酮,便表示自己愿意出资20000元,获利20000元。当日,周某某转向在缅甸的邓某某(绰号“双*”)求购氯胺酮,双方经商量后各出资4万元由邓某某在缅甸购买氯胺酮、周某某将氯胺酮从缅甸偷渡回中国进行贩卖。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收到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转账1.5万元毒资后,乘坐火车从长沙到达昆明市,再乘坐大巴车到达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于同年10月4日偷渡到达缅甸小勐腊。2019年10月6日19时许,沈某某按照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2万元毒资给邓某某。邓某某花4.9万元钱购得一袋氯胺酮交给周某某,次日20时许周某某偷渡返回西双版纳景洪市。2019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从景洪市月娥大米行购买了一袋大米、两个装大米的空袋子与一台封米袋的缝合机,在其入住的如家宾馆(联通店)311号房间内,将氯胺酮混合在大米中重新缝合好米袋。后周某某在景洪市**路一申通快递店,将混有氯胺酮的米袋邮寄回长沙。当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如家宾馆准备退房离开时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邮寄的米袋中搜缴疑似氯胺酮915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周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并主动协助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中午12时许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后其又协助民警去抓捕欧阳某某,尚未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湖南省毒品收缴收缴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孔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积极实施犯罪,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因毒品被公安机关收缴而贩卖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协助公安抓捕张某某、欧阳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碟十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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