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盐城市*甲有限公司、盐城市*乙有限公司**,住阜宁县**镇**街**号楼**室。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12月8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又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 5月20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后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所外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阜宁县**镇**村**组**号,住盐城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朝阳,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曹华健,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盐都区**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3年5月24日被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阜宁县**镇**路**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尤海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徐林祥,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路**号**幢**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灌云县**镇**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滨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该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胥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盐都区**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盐城市盐都区**号**楼**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该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咸玉,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阜宁县**镇**村**组**号,住盐城市盐都区**镇**小区**号楼**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2月18日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并收缴赌资。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韩朝阳、曹华健、陈某甲、尤海曙、徐林祥、王某甲、邢某某、武某某、徐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以被告人曹华健、胥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罪,以被告人夏咸玉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从个人放高利贷开始,至2016年6月在盐城市亭湖区注册成立“*甲信息服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拉拢被告人戴某某出资,安排被告人韩朝阳、陈某甲负责“家访”、走银行放款流水,被告人曹华健负责催收借款,被告人张某甲负责介绍他人来公司借款,在盐城范围内进行非法放贷活动。被告人周某某与戴某某约定按出资比例分利,被告人韩朝阳、曹华健、陈某甲、张某甲按约定分得“家访费”、“中介费”和部分放贷利润。*甲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申请解散,被告人张某甲、曹华健、陈某甲陆续离开。2016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又在盐城市盐都区注册成立“盐城市*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拉拢被告人戴某某、尤海曙、徐林祥出资,被告人尤海曙负责审核材料,招募被告人邢某某、武某某负责讨债,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徐林祥负责“家访”、走银行放款流水,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负责介绍他人来公司借款,继续在盐城范围内从事非法放贷活动。
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间,该团伙逐步演变成以被告人周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戴某某、韩朝阳、陈某甲、曹华健、尤海曙、徐林祥、王某甲、邢某某、武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为一般成员,分工明确,结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盐城市范围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采用殴打、持刀恐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威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跟踪贴靠、喷字、送花圈、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或借助诉讼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16起、诈骗4起,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破坏群众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戴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6起,诈骗2起(未遂);被告人韩朝阳参与敲诈勒索8起,诈骗2起(其中未遂1起);被告人曹华健参与敲诈勒索4起,诈骗1起;被告人陈某甲参与敲诈勒索4起,诈骗1起(未遂);被告人尤海曙、王某甲分别参与敲诈勒索7起;被告人徐林祥参与敲诈勒索6起;被告人徐某甲参与敲诈勒索4起;被告人邢某某、武某某分别参与敲诈勒索3起;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敲诈勒索2起。具体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2016年5月13日,被害人罗某某到*甲公司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出具28000元虚高借条,实际到手18000元。被告人韩朝阳“家访”后到银行虚走28000元流水记录。后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韩朝阳、戴某某到罗某某家讨要债务,采用言语恐吓,赖在其家不走等方式,逼迫罗某某还款28000元,敲诈勒索10000元。
2.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被害人崔某某到*甲公司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20000元,被要求出具30000元虚高借条,实际到手13000元。被告人陈某甲、韩朝阳“家访”后至银行虚走30000元流水记录。2016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以崔某某向其他小贷公司借款为由,认定其违约,采用电话恐吓等方式逼迫崔某某还款20000元,敲诈勒索7000元。
3.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被害人姜某某到*甲公司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10000元,扣除“家访费”、“服务费”,实际到手8000元。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家访”。后被告人周某某以姜某某未及时接电话为由,认定其违约,纠集被告人韩朝阳、曹华健上门跟姜某某讨债,采用言语恐吓威胁、赖其家不走等方式逼迫姜某某还款15800元,敲诈勒索7800元。
4.2016年6月20日,被害人陆某某到*甲公司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10000元,被要求出具15000元借条,实际到手7400元。被告人韩朝阳“家访”后至银行虚走15000元流水记录。几天后,被告人周某某肆意认定陆某某违约,纠集被告人韩朝阳、陈某甲采用言语威胁,上门讨债等方式,逼迫陆某某还款10800元,敲诈勒索3400元。
5.2016年6月24日,被害人王某乙到*甲公司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30000元,被要求出具40000元借条,实际到手22000元。被告人韩朝阳、曹华健、陈某甲带王某乙“家访”后至银行形成40000元流水记录。王某乙偿还一期利息6000元后到其他小贷公司借款时,被周某某发现认定其违约。后被告人周某某安排被告人曹华健、陈某甲将王某乙带至*甲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5小时后,安排被告人曹华健跟随王某乙外出借钱还债。被告人曹华健找来被告人胥某甲,让其跟随王某乙。王某乙为摆脱跟随将自家门钥匙留给胥某甲而逃至外地。被告人曹华健经被告人周某某同意,安排胥某甲住在王某乙家长达三个月时间。后被告人周某某采用电话恐吓、以虚假借条至法院诉讼的手段,逼迫王某乙家里人还款32000元,敲诈勒索16000元。
6.2016年6月26日,被害人陈某乙到*甲公司向周某某借款20000元,被要求出具30000元借条,实际到手13000元。被告人曹华健“家访”后到银行形成30000元流水记录。后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曹华健、陈某甲等人到陈某乙家经营的超市,通过言语威胁、摔东西等方式逼迫陈某乙家人还款。后被告人周某某采用以虚假借条向法院起诉的手段,逼迫陈某乙父亲还款18000元,敲诈勒索5000元。
7.2016年7月6日,被害人唐某某到*甲公司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10000元,被要求出具30000元的虚高借条,实际到手7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安排被告人韩朝阳“家访”后到银行形成30000元流水记录。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电话进行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唐某某家人还款19600元,敲诈勒索12600元。
8.2016年7月11日,被害人刘某某到*甲公司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20000元,被要求出具30000元的借条,实际到手16500元。被告人曹华健“家访”后到银行形成30000元流水记录。7月2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以刘某某到其他公司借钱为由,认定其违约,纠集被告人曹华健、韩朝阳等人限制刘某某人身自由累计达18小时,采用殴打、恐吓等方式逼迫刘某某还款23800元,敲诈勒索7300元。
9.2017年2月20日,被害人吴某某到*乙公司借款5000元,被要求出具15000元虚高借条,实际到手4000元。被告人徐林祥负责“家访”并形成15000元银行流水记录。吴某某还款3276元后无力再还。后被告人尤海曙结伙被告人邢某某、武某某、王某甲在*乙公司内,非法限制吴某某人身自由长达7小时,后被告人周某某采取言语恐吓等方式逼迫吴某某再还款6000元,敲诈勒索5276元。
10.2017年3月14日,被害人葛某某到*乙公司借款6000元,被要求出具15000元虚高借条,实际到手4200元。被告人徐林祥至银行形成15000元的流水记录。葛某某还款1404元后无力再还。后被告人徐林祥、王某甲至葛某某家采用喷漆等方式,逼迫葛某某家人还款12000元,敲诈勒索9204元。
11.2017年3月14日,被害人王某丙到*乙公司借款5000元,被要求出具15000元虚高借条,实际到手4000元。被告人徐林祥负责“家访”后至银行形成15000元的流水记录。王某丙还款3276元后被发现向他人借钱认定违约。后被告人尤海曙安排被告人邢某某、武某某将王某丙看管在*乙公司内,限制人身自由3小时,直至报警被带至派出所。后被告人周某某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王某丙还款9000元,敲诈勒索8276元。
12.2017年3月15日、3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介绍被害人沈某甲两次到*乙公司借款,被要求其出具两张15000元的虚高借条,实际到手共计8000元。被告人徐林祥负责“家访”后到银行形成15000元流水记录。沈某甲还款3744元后,被告人周某某发现其因欠其他小贷公司借款被扣留,代沈某甲还清欠款6000元将其带回*乙公司,并安排被告人邢某某、武某某、尤海曙、徐林祥、王某甲等人限制沈某甲人身自由长达27小时,期间采用殴打、持械恐吓等方式,逼迫沈某甲家人还款26000元,敲诈勒索15744元。
13.2017年3月28日,被害人周某某到*乙公司借款30000元,被告人尤海曙要求其出具60000元虚高借条,实际到手20500元。被告人王某甲至银行形成60000元流水记录。周某某无力还款后,被告人周某某安排被告人尤海曙、王某甲以虚高借条向法院起诉的方式,逼迫周某某家里人还款33000元,敲诈勒索12500元。
14.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介绍被害人管某某到*乙公司借款6000元,被要求出具15000元虚高借条,实际到手4200元。被告人王某甲至银行形成15000元流水记录。约定还款7天期满,管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甲上门催债,认定管某某违约,要求其按照借条金额15000元还款。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言语恐吓方式,逼迫管某某家人还款13000元,敲诈勒索8800元。
15.2017年5月3日,被害人沈某乙到*乙公司借款6000元,被要求出具15000元虚高借条,实际到手4000元。被告人韩朝阳“家访”后至银行形成15000元流水记录。沈某乙无力还款后,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戴某某将沈某乙带至盐城高架桥上进行恐吓,强行从沈某乙手机转账2500元。后被告人周某某指使被告人尤海曙、徐林祥、王某甲、徐某甲等人采用摆放花圈、喷漆等方法,逼迫沈某乙家人还款9000元,敲诈勒索7800元。
16.2017年6月1日,被告人徐某甲介绍被害人陈某丙到*乙公司借款10000元,被要求出具30000元虚高借条,实际到手7000元。被告人徐林祥负责家访,被告人王某甲到银行形成30000元流水记录。陈某丙还款2808元后,被发现向其他小贷公司借钱,被认定违约。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尤海曙、徐林祥、王某甲等人将陈某丙强行带至*乙公司内,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逼迫陈某丙家人还款10000元,敲诈勒索5808元。
(二)诈骗罪
1.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被害人黄某某到*甲公司向周某某借款30000元,出具30000元借条,扣除利息、“家访费”、中介费,实际到手25500元,而银行形成的流水记录为3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甲至黄某某家“家访”。黄某某无力还款后,被告人周某某以30000元的虚假借条及银行流水记录向法院起诉获胜诉判决,诈骗4500元(未遂)。
2.2016年5月24日,被害人杨某某到*甲公司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40000元,被要求出具50000元借条,实际到手3万元。被告人韩朝阳“家访”后至银行形成50000元流水记录。杨某某无力还款后,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韩朝阳、曹华健至盐城金鹰奥莱城找杨某某老婆施某某讨要债务。被告人周某某向施某某出示50000元的虚假借条向其索要欠款,骗取施某某还款50000元,诈骗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周某某又以扣押的杨某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物品为由,勒索施某某1000元。
3.2016年6月22日,被害人夏某某到*甲公司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20000元,被要求出具30000元借条,实际到手1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安排被告人韩朝阳“家访”后至银行形成30000元流水记录。夏某某无力还款后,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戴某某以虚假的30000借条及银行流水记录向法院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诈骗15000元(未遂)。
4.2016年11月,被害人胥某乙向周某某借款20000元,被要求出具40000元虚高借条,实际到手13500元,被告人戴某某陈某甲“家访”后到银行形成40000元流水记录。胥某乙无力还款后,被告人周某某以虚假的40000元借条及银行流水记录向法院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诈骗31500元(未遂)。
(三)非法拘禁罪
2016年4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阜宁县境内为向李某某索取高利贷,纠集被告人夏咸玉强行将李某某带至车上开往盐城,非法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5小时之久,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
(四)盗窃罪
2016年7月,被告人胥某甲在被告人周某某、曹华健安排下居住在王某乙家中,期间被告人曹华健、胥某甲共同计议将王某乙家一台冰箱、一台电视、三台空调等家用电器偷卖掉。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所窃之物价值人民币8795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韩朝阳、曹华健、陈某甲、尤海曙、徐林祥、邢某某、武某某、徐某甲、胥某甲、张某甲、夏咸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后,均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条、银行流水记录、法院卷宗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还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沈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韩朝阳、曹华健、陈某甲、尤海曙、徐林祥、王某甲、邢某某、武某某、徐某甲、胥某甲、张某甲、夏咸玉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7.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韩朝阳、曹华健、陈某甲、尤海曙、徐林祥、王某甲、邢某某、武某某、徐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韩朝阳、尤海曙、王某甲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曹华健、陈某甲、徐林祥、邢某某、武某某、徐某甲、张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韩朝阳、曹华健、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华健、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夏咸玉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韩朝阳、曹华健、陈某甲、尤海曙、徐林祥、王某甲、邢某某、武某某、徐某甲、张某甲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周某某系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戴某某、韩朝阳、曹华健、陈某甲、尤海曙、徐林祥、王某甲、邢某某、武某某、徐某甲、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韩朝阳、陈某甲、曹华健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夏咸玉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夏咸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曹华健、胥某甲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韩朝阳、曹华健、陈某甲、尤海曙、徐林祥、邢某某、武某某、徐某甲、胥某甲、张某甲、夏咸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咸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戴某某、韩朝阳、曹华健、陈某甲、尤海曙、徐林祥、王某甲、邢某某、武某某、徐某甲、胥某甲、张某甲、夏咸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春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尤海曙、徐林祥、王某甲、邢某某、武某某、胥某甲、夏咸玉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朝阳、曹华健、陈某甲现羁押于建湖县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盐城市**号**楼**室(联系电话:1381616****);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滨海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18935****);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盐城市盐都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361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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