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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周某乙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公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某区**镇**村村**号,捕前暂住威海市文某区**小区。2016年5月19日因吸毒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11日因吸毒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7月25日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收缴毒品0.43克。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某区**镇**村村**号,捕前暂住威海市文某区**小区。2008年1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8月11日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四千元;2019年7月25日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收缴毒品1.99克。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周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6月28日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补充侦查,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同年5月15日、7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夏天,被告人周某在威海市文某区**街一家属楼内、河南**市场租房内等地分别以100元(三次)、200元的价格向周某甲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0.46克。

2、2018年9月28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周某在威海市**医院停车场、河南**市场附近等地分别以700元、400元、8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9克。

3、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某在威海市文某区“**酒楼”北以800元的价格向于某2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

4、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周某在威海市文某区***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向于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

5、2018年4月28日至11月30日,被告人周某在文某**医院、盛世花园东门等地分别以4000元(二次)、33600元、1100元、500元(定金)价格向赵某某五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4.53克。

6、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乙在威海市文某区**市场附近、相某某家中分别以300元、200元的价格向相某某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扣押、称重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19年8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周某、周某乙现均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3册、单页证据1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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