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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戴月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1〕Z31号 

被告人周戴月,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许某某家被盗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戴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因周戴月脱逃,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

被害人李某某家被盗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戴月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021年1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将被害人许某某家被盗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1年1月25日,本院决定对以上两起案件并案处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周戴月持开锁工具将被害人许某某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村**号**单元**房屋大门打开后欲入户实施盗窃,被室内的许某某发现后将其当场捉获,随即许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周戴月带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朝阳派出所调查。周戴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2020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戴月持开锁工具将被害人李某某居住的北碚区**街道**号**单元**房屋大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走室内现金人民币5800元,老邮票等若干张,4.713g999足金黄金戒指一枚、15.652g999足金黄金戒指一枚、 2.388g999足金黄金生肖猪吊坠一个、2.505g999足金黄金佛像吊坠一个、3.671g999足金黄金心形吊坠一个、7.455g999足金黄金观音牌一个、2.06g999足金黄金珠子四个及龙形珠子一个、17.227g999足金黄金手链一根、5.313g999足金黄金链子一根、6.552g999足金黄金链子一根、56.547g999足金黄金链子一根等物品。后周戴月将盗得的老邮票等予以丢弃,黄金饰品等销赃至翁某某处。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周戴月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此次供述了犯罪事实。后民警从翁某某处查获李某某家中被盗的财物。

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检验:以上涉案的黄金饰品金含量分别为(999.6±0.6)‰(k=2)、(999.7±0.6)‰(k=2)、(999.8±0.6)‰(k=2)。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涉案的黄金饰品共价值人民币65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黄金饰品、被告人周戴月的服装等物证;

2.被告人周戴月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许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证人翁某某、黎某某等的证言;

5.被告人周戴月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100000821号检验报告;

7.辨认等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戴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戴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戴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戴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戴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戴月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戴月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涉案财物存放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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