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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成康盗窃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067号

被告人周成康,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文盲,无业,群众,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成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12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成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成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周成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成康,听取了被告人周成康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周成康分三次驾车至江苏**有限公司院内用大剪刀盗窃电缆线220余米,被盗电缆线经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47520元,现分述如下:

2020年9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成康驾驶苏NL****轿车到位于沭阳县**区**路江苏**有限公司院内,用大剪刀剪断电缆线,盗窃20余米电缆线;

2020年9月中旬一天夜里,被告人周成康驾驶苏NL****轿车到位于沭阳县**区**路江苏**有限公司院内,用大剪刀剪断电缆线,盗窃100余米电缆线;

2020年9月中旬一天夜里,被告人周成康驾驶苏NL****轿车到位于沭阳县**区**路江苏**有限公司院内,用大剪刀剪断电缆线,盗窃100余米电缆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大剪刀等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宋某某证言;

4.被告人周成康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成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成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成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成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成康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成康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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