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武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7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蓬溪县任隆镇兴隆街与滨河路交界处扒窃被害人李某某口袋内紫色OPPOA7X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周某某被被害人李某某抓获并将手机退还给被害人。经蓬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A7X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45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兰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