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1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2011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3月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10月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趁被害人冯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利用开锁工具打开门锁进入屋内,将卧室衣柜内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和900元现金盗走。后将笔记本电脑销赃1400元,并将全部赃款耗用。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被盗电脑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检察官助理刘永华
2021年3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份、换押证一份、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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