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20年7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采用鞋底藏毒的方式乘坐车牌号为云A****的网约车从景洪运往昆明,途经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边境检查站**查缉点时被民警抓获,查获周某白色运动鞋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8.45克,海洛因净重210.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净重38.45克,海洛因净重210.98克;
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昆)公(司)鉴(理)字[2020]D0185号;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周某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非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在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光碟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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