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附**号。2018年10月25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雨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月8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雨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楼**号其租住的房屋内、房屋外等处多次零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赵某某、欧某某,并多次容留赵某某、欧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1、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贩卖给赵某某300 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 克;23时许,赵某某、欧某某共同出资300 元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赵某某、欧某某购毒后与邓某某、李某某在周某某出租屋内共同吸食毒品。
2、2019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贩卖给赵某某200 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 克,并容留赵某某、李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
3、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贩卖给赵某某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并容留赵某某、邓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
4、2020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贩卖给赵某某7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又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贩卖给赵某某7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
5、2020年1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李某某、欧某某吸食冰毒。
6、2020年1月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雨城区大众路将200 元0.2 克毒品冰毒准备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民警从被告人周某某身上、周某某出租屋内搜出疑似毒品四袋,共计1.85克,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零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两人,共7次4.85克;分别、共同容留四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次。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期满后,公安民警在雅安市拘留所将其抓获,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指认、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85克,情节严重;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舸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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