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9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住**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0日3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本市***镇**街**号一楼门口,趁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速跑王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500元),后逃离现场。
二、2020年4月3日3时21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东莞市***镇***路**号门口,趁机盗走被害人欧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00元),后逃离现场。
三、2020年4月3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本市***镇**路***门口,趁机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00元),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2020年5月12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街**住宿***房抓获周某某。破案后,被盗车辆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图像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四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