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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罗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94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镇**村**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号房。1993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4年6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处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5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2日;200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6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8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1年9个月;2009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2年;2009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09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0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0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0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1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1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3月2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镇**街**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号房。199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9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0日;2001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3年;2003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3年;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7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2年;2010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1年9个月;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天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13时20分许,至本区**路**号附近,以下雨打伞互相打掩护的方式,由周某某窃得被害人杭某某放在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黑色iphoneXR256G手机一部。

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13时30分许,至本区**路**路附近,以下雨打伞互相打掩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其上衣右侧口袋内价值人民币4117元的黑色iphoneX256G手机一部。

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14时30分许,至本区**路近**路口附近,以下雨打伞互相打掩护的方式,由周某某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其上衣右侧口袋内价值人民币5809元的白色iphoneX256G手机一部。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被盗的手机卖给周某某的情况;

2.被害人杭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机被盗的情况;

3.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视频截屏照片等,从潍坊新村派出所、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处调取被害人杭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手机被盗案现场或周边监控视频及截屏照片,证实盗窃案发现场及周边情况;

4.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证人周某某处调取黑色、白色iPhoneX手机各一部(分别为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报失的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5.两名被害人的手机购买发票、电子收据,证实被盗手机情况;

6.有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两名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7.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被盗手机的价值;

8.公安信息网查询,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的身份情况;

9.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学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含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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