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90********,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临武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1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和顺派出所抓获,同年2月21日移交岳阳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6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2月25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2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临武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22日向广州铁路公安处韶关车站派出所投案,被该派出所临时寄押,同年2月25日移交岳阳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6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2011年1月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陈某甲(己判刑)窜至湖南省湘阴县县城分头寻找盗窃作案目标,上午10时许,陈某甲在湘阴县**大酒店门口发现一辆宝马车的车门未锁(车主郑某某),便打电话叫来陈某某、周某某,然后由陈某某、陈某甲在旁望风,周某某拉开前排车门,在中间扶手箱里找到一个钱包,将包中的4800元现金盗走,随后三人乘车离开湘阴,在车上,三人将赃款分赃,各分得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照片; 2、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报案陈述材料;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两被告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5月15

附:

    1、两被告人现均押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