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57********,汉族,山西河津人,博士研究生,**公司**分公司原党委委员、**兼**,现住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栋**楼**号。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广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5月9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仕林,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四川**公司(以下简称**化工)以分红名义所送现金46.23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1998年**分公司与**公司签订协议,**公司无偿移交管道给**分公司使用,**分公司保证**公司的天然气用气,签订这个协议后,在周某某的关照下,**分公司遵守了协议上的相关承诺,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用气。2005年,为感谢周某某对**化工的关照,**化工工会主席黄某甲和**化工董事长雷某某经商量决定,以**化工股份分红的名义给周某某送钱,便于继续得到周某某的关照。后**化工每年按照该企业15万股股份给周某某分红。2005年至2014年,除2006年度未分红外,黄某甲每年以金象化工股份分红的名义送给周某某现金共计46.2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05年国庆节前后,周某某在其居住的成都市**路**小区附近,收受黄某甲以2004年度**化工股份分红的名义所送现金2.88万元。
2006年国庆节前后,周某某在其居住的成都市**路**小区附近,收受黄某甲以2005年度**化工股份分红的名义所送现金3.75万元。
2008年下半年,周某某在其居住的成都市**路**小区附近,收受黄某甲以2007年度**化工股份分红的名义所送现金4.8万元。
2009年国庆节前后,周某某在其居住的成都市**路**小区附近,收受黄某甲以2008年度**化工股份分红的名义所送现金4.8万元。
2010年国庆节前后,周某某在其居住的成都市**城附近的沙河边,收受黄某甲以2009年度**化工股份分红的名义所送现金4.8万元。
2011年国庆节前后,周某某在其居住的成都市**城附近的沙河边,收受黄某甲以2010年度**化工股份分红的名义所送现金4.8万元。
2012年国庆节前后,周某某在其居住的成都市**城附近的沙河边,收受黄某甲以2011年度**化工股份分红的名义所送现金6万元。
2013年国庆节前后,周某某在其居住的成都市**城附近的沙河边,收受黄某甲以2012年度**化工股份分红的名义所送现金12万元。
2014年国庆节前后,周某某在其居住的成都市**城附近的沙河边,收受黄某甲以2013年度**化工股份分红的名义所送现金2.4万元。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黄某甲所送房产1套,车库1个(价值共计75.871072万元);收受黄某甲现金30万元,以眉山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分红名义所送现金70.2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一)收受黄某甲所送房产1套,车库1个,价值共计75.871072万元。
2005年,周某某向黄某甲提出想购买一套环境好的房子,后黄某甲陪同周某某选中眉山**一期一套联排别墅。为继续得到周某某关照,2005年至2008年,黄某甲陆续出资共计75.787102万元(含契税)购买眉山市**一期E-5栋别墅及1-12号车库,将其送给周某某。经周某某授意,上述房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周某甲名下。2012年初,周某某委托黄某甲将别墅及车库出售,后眉山市长**酒店总经理郑某某以156.8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别墅及车库。该房产和车库产生孳息81.008928万元。
(二)收受黄某甲现金30万元,以**公司股份分红名义所送现金70.2万元。
1.2007年下半年,黄某甲拟在眉山市成立一家燃气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请周某某帮忙解决用气指标,给周某某30%股份,股本金由黄某甲为其出资,周某某表示同意。2007年12月,黄某甲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黄某甲为周某某出资30万元,因周某某不便持有燃气公司股份,安排黄某甲将股份登记在周某甲名下,周某某以周某甲名义持股30%。2008年3月,周某某退股,黄某甲以退股的名义送给周某某现金30万元。
2.2008年4月,眉山**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入股**公司持股40%,黄某甲儿子黄某乙持股60%。2010年,为进一步取得对**公司的控股优势,黄某乙请周某某帮忙出面协调,成功让陈某某出让5%股份给黄某乙。2011年下半年,周某某向黄某甲提出投资30万元入股**公司,黄某甲表示**公司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30万元占股6%并只能按照该份额分红。为进一步得到周某某的关照,黄某甲承诺周某某,会额外将公司9%股份的分红送给周某某。2012年2月,周某某安排其弟周某丙将30万元转入**公司账户,其股份由黄某乙代持。2013年至2014年,周某某从**公司分红共计117万元,其中,入股实际分红46.8万元,另以**公司股份分红的名义收受70.2万元。其中:2013年,周某某按6%股份实际分红30万元,黄某甲以9%股份分红的名义送给周某某45万元。2014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公司股东会决议分红700万元。周某某实际持股变更为3%,多得的分红比例变更为4.5%。按3%股份周某某实际分红16.8万元,黄某甲以4.5%股份分红的名义送给周某某25.2万元。2015年,周某某被调查处理后,从**公司退股,其入股**公司的30万元,用于退还了2008年收受黄某甲的30万元。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重庆**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实际经营者、四川**公司(以下简称**燃气)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现金22万元,重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价值300万元股份,为其谋取利益。
(一)2005年至2015年,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商贸、**燃气在天然气用气指标审批、用气保障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收受陈某某现金共计22万元。
2005年,为感谢周某某在**商贸大竹县清水镇、石河镇、周家镇等3个乡镇燃气供气指标审批等方面的关照,陈某某在周某某办公室送给周某某现金2万元。
2009年,为感谢周某某在**燃气大竹县工业集中区供气审批等方面的关照,陈某某在成都吐哈油田宾馆送给周某某现金10万元。
2011年,为感谢周某某在**燃气大竹县工业集中区增加供气指标审批等方面的关照,陈某某在成都电子科大宾馆送给周某某现金5万元。
2015年,为感谢周某某对**商贸、**燃气在上述方面的关照,陈某某到成都看望因腰伤住院的周某某,在周某某居住的成**城附近的沙河边,送给周某某现金5万元。
(二)2013年,周某某在**燃气向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供气等方面给予关照,收受价值300万元的**公司股份。
2012年,陈某某、李某甲请托周某某为**燃气在重庆市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的供气项目审批天然气用气指标,承诺事成后送给周某某部分干股。2012年9月7日,周某某签批同意**燃气向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供气的批复。2012年下半年,经周某某与陈某某、李某甲商量,周某某安排成都**公司总经理李某乙投资200万元,与陈某某、李某甲共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具体负责北渡铝产业园天然气供应业务,李某乙拟持股50%,陈某某、李某甲拟持股50%。
此后不久,李某甲告诉周某某,綦江区政府要求公司注册资本须达到1000万元,李某乙投入200万元只能占股20%,陈某某愿意为周某某出资300万元,即送给周某某新成立的公司30%股份,周某某表示同意,并安排将这30%股份交由李某乙代持。2013年7月5日,陈某某给李某乙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284904660********)转款300万元。当天,根据周某某安排,李某乙提出向陈某某出具300万元借条,目的是为规避组织调查,陈某某表示同意。随后,李某乙给陈某某出具了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的300万元虚假借条。2013年7月11日,李某乙将陈某某转入的300万元与其投入的200万元共计500万元转入新成立的**公司验资账户,持有**公司50%股份,其中李某乙持股20%,为周某某代持股份30%。**公司经营期间,周某某、李某乙等人未实际参与经营和管理,2019年2月,李某乙将持有的50%股份转由其堂弟李某丙代持。2019年12月,周某某接受调查期间,李某乙找陈某某、李某甲商量,要求陈某某等人提供虚假证言,谎称陈某某为周某某出资的300万元系李某乙向陈某某的借款,与周某某无关,陈某某等人予以了拒绝。经鉴定,**公司资产总价值3953.46万元。其中,周某某收受的30%股份价值1186.038万元(含孳息886.038万元)。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四川省丹棱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周某甲购买社会保险共计支付9.4364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公司使用的天然气由**分公司下属的**气矿的气井供应,周某某对**公司天然气供气方面给予关照,保障按计划供气。2006年,周某某在眉山市东湖宾馆开会,与**公司董事长谢某甲交谈中,周某某告诉谢某甲,周某甲准备去国外读书,尚未购买社保,早点买社保方便以后找工作,提出让谢某甲为周某甲购买社保。2013年,周某某再次向谢某甲询问为周某甲购买社保的事情,谢某甲安排**公司办公室主任谢某乙负责办理,并给周某甲补缴了2006年12月至2012年社保金。2018年6月,因全省社保联网,**公司停止为周某甲购买社保。综上,2006年12月至2018年5月,**公司为周某甲缴纳社保金共计支付9.4364万元,期间周某甲未实际工作。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四川乐山**公司(以下简称**化工,现已更名为四川**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某某10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化工成立后,张某某向周某某提出,希望**分公司保障按计划供气,保证其公司正常生产运营。周某某答应张某某按计划保证**化工用气。2007年,为感谢周某某对**化工供气方面的关照,张某某送给周某某100万元感谢费。周某某将其弟媳的姐姐董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37001125010********)告知张某某,张某某便安排**化工财务人员龚某某将100万元转入董某某该银行账户,经周某某安排保管在董某某处。2015年,周某某在接受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审查调查时,周某某为掩盖其收受张某某100万元的违纪违法事实,退还张某某200万元(含利息100万元),并安排周某丙与张某某串供,让张某某谎称这100万元系周某丙向张某某的借款,伪造了还款单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53.73747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受贿金额653.737472万元及所产生的孳息1067.04693万元,共计违法所得1720.784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瑶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散页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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