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21125201X,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连山村十六组。周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12时许、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溆浦县低庄镇连山村十六组自己家中先后容留郑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两次;2020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溆浦县低庄镇连山村十六组自己家中先后容留向某某、郑某某各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洪波
检察官助理:潘娅慧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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