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105号
被告人周微微,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微微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开始,被告人周微微通过微信组织赌博人员到“乐清麻将”APP其开设的茶楼内,以打“武汉平方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开设至少65天,累计抽取头薪47500元。
2020年9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微微。现被告人周微微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暂扣于温州物证中心);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截图、转账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微微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微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微微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微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微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微微系初犯、已主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微微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微微现取保候审。
2.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系统移送。
3.现金缴款单壹张(47500元);手机壹部现暂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工作记录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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