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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59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丰都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街**号**幢**楼**号。2013年5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201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周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融汇广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周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融汇广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汇融广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时被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用于贩卖的黄色晶体一袋(净重0.14克)。经鉴定,从上述黄色晶体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向他人多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娟

                              检察官助理 王春雷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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