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167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天津市人。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排**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园**园**号楼**号,2017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害人姜某某到本市南开区长江道**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购买汽车,由销售顾问被告人周某接待。被告人周某收取姜某某定金1万元,并占为己有。2017年7月8日被害人姜某某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室两次刷卡交纳首付款,分别是12.23万元和20.1万元,后被告人周某涂改姜某某留存的凭据上的签字,将12.23万元入账,将20.1万元占为己有,并冲抵其前期骗取他人的购车款。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周某虚构店内有“10万定金优惠1.5万,5个工作日内将11.5万退回”优惠活动,诈骗被害人姜某某交款10万元。后被告人周某利用私自刻制的公司印章,伪造收据交给被害人姜某某。被害人姜某某离开后,被告人周某又谎称被害人姜某某退款,从财务室将该10万元取走,占为己有。
另查,2016年7、8月间,被害人张某某到该店购买汽车时,由销售顾问被告人周某负责接待。至2016年11月被害人张某某交齐购车款后将新车提走,但无任何车务手续。后在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再催促之下,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周某谎称办理车务手续需要再交款,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5万元。后被告人周某私下办理了假车务手续交给被害人,张某某在使用过程中被交警查获。
2017年8月4日,被害人姜某某报警,民警将被告人周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周某诈骗作案两起,现均已赔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郑某某、卜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军
2018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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