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向被害人万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等人谎称可以帮忙承包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升钟湖景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部分劳务,并以支付入场证件办理费用、需要请客吃饭疏通关系为由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2.4万元,其中万某某5.86万元,刘某某8.23万元,张某甲11.86万元,张某乙6.45万元。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周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云篆山水公租房C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账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佩玉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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