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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周某,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6月26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7月28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5年9月7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12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3月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8年5月29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1月14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19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至丹阳市开发区**街**号**保健店内,乘隙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姜某某放置于店内的两只皮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VIVO、OPPO牌手机各一部、筋膜松解仪一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13元。

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手机筋膜松解仪等被盗物品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吴某某、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康 珺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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