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68号

被告人周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5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常德市鼎城区,现住常德市鼎城区**镇**组。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9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9许,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赣******小车在本市**下桥的红绿灯口左转道等红绿灯时,遇到交警范某某带领协警彭某某、韩某某在该路口执勤,彭某某上前敲车窗示意周某接受检查时,周某驾车闯红灯右转逃走。

后交警范某某等人开警车进行巡查,在**大道与**路交叉口遇到周某驾车在该路口等红绿灯。范某某等人刚把警车停在周某的车旁,周某即启动车辆向左行驶,协警彭某某立马下警车跑过去敲周某车的后车窗示意其停车,周某不仅不停车,并在明知彭某某拉开其车门的情况下,加速前行,彭某某见状,立马跳上该车(此时车门未关,彭某某脚在车内,身体悬空)。被告人周某无视人行道上的行人,逆行闯红灯欲通过该路口,与正常通过该路口的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沪******商务车发生碰撞,导致宋某某驾驶的车辆又与被害人蒋某某驾驶的湘******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蒋某某的车辆损失合计为人民币40360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被迫停车,后被交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人民警察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为众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7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