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洪江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28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4月28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洪江市安江镇隆平商贸城一空门面内盗窃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得逞后将该三轮摩托车推至河边码头,欲将发动机卸下用以替代自己摩托车发动机,后因天色渐明害怕被人发现而作罢。经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三千一百六十七元(¥3167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盗窃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证据登记清单等物证;2.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洪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武冈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6.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周某某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忠国
检察官助理:赵智凤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