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4197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南京**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公房办主管,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村**号**幢**室,居住地:南京市建邺区**大街**号**花园**号**室。被告人周某某因严重违纪问题,于2020年1月6日被南京市鼓楼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19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某,女,1959年**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59********,汉族,高中文化,原南京市**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室,居住地:上海市宝山区**湾**弄**号**室。被告人鲍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京市鼓楼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19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鼓楼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告人鲍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某某、鲍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
2003年,被告人鲍某某在担任**房产经营公司房产业务科科长期间,伙同时任房产业务科经管员的被告人周某某,利用管理公房承租工作的便利,违规为李某某、房某某办理公房承租分户,致使拆迁安置过程中国家多支付给房某某、张某甲二户搬家奖励费、困难补助费共计10万元,房某某、张某甲分别以每套房屋34.371万元的价格购得中低价商品房,经评估,该两套中低价商品房于评估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均为114万元,共计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69.2580万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
2009年,被告人周某某为在拆迁过程中申购中低价商品房,利用其担任房产业务科副科长,经手管理《南京市公房经管手册》和制发公房承租契约的职务便利,擅自篡改经管手册,将**街**号公房原承租人张某乙、张某丙和尹某某,变更为周某甲、安某某和崔某某,并重新制发公房租赁契约。上述公房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作为拆迁事项的经办人,将篡改后的经管手册提供给拆迁部门作为拆迁审核依据。
被告人周某某以周某甲、安某某和崔某某名义签署拆迁协议,于2012年用上述三人名义,支付共计104.6965万元购得三套中低价商品房,该三套中低价商品房于评估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共计299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94.3035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月6日被鼓楼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鲍某某于2020年5月11被采取留置措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已主动退还赃款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退休人员档案、职工登记表、聘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房产经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有关主体身份、岗位职责资料等书证;承租登记表、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公房租金收据、户口迁移证、南京市直管公房经管手册、分户使用卡;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过渡补助费用结算表、被拆迁居民困难补助申请表、搬迁证明、拆迁补偿款发放联系单、中低价商品房购买通知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丙、安某某、崔某某、周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房地产市场价值咨询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鲍某某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旭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大街**号**花园**号**室(联系方式:1351512****);被告人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宝山区**湾**弄**号**室(联系方式:1381384****);
2.案卷材料共10册;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2份;
4.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赔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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