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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蔡某某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周建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湖南省耒阳市**乡**村**。2018年4月25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从浙江省乔司监狱解回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周巷镇平王社区舍某某桥路9号。2018年4月25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从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解回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耒阳市**乡**村**。2018年4月25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从浙江省长湖监狱解回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幼红,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慈溪市**镇**村**。2018年4月2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从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解回慈溪市看守所。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华、蔡某某、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任幼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左右,LINA、JEFF(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骗取钱财,策划并推出了“中怡国际”项目,以珠宝销售为名对外大肆进行虚假宣传,承诺客户购买任一产品获得会员资格后,一是可以每天点击网站的广告获得12积分“劳务费”,1积分相当于1美元,可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共计获得3 600美元“劳务费”,积分定期可以提现到所绑定的银行账户,扣除中途缴纳的费用后可获得1 000多美元的回报;二是可以获得业务“推广权”,即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后将获得可观的积分奖励,积分亦可以定期提现;三是可以投资公司即将推出的虚拟货币“K币”,“K币”未来会与比特币接轨,1“K币”从1美元会涨到50美元,以此吸引他人投资购买2 160美元/单的产品成为会员(实物单,可获得相应的珠宝,但珠宝实际价值仅为销售价值的5%-10%),或者购买1 160美元/单的产品直接成为会员(优惠单,没有珠宝),会员可以无限加单,投单越多所获得的珠宝价值越高,回报也越高。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周建华、蔡某某及叶某某(已判决)先后投资“中怡国际”项目,并逐步建立各自的销售团队,积极在大陆吸引他人投资。其中,被告人蔡某某下辖团队主要业务人员有被告人任幼红等人,叶某某下辖团队主要业务人员有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

2014年12月左右,“中怡国际”创建了虚假的虚拟货币“K币”并大量发行,借助真正的比特币的名声及价值进行宣传,操纵“K币”价格行情,并且宣称只有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才能投资“K币”,“K币”交易出去就能提现,以此欺骗老会员将点击广告所获得的积分投资“K币”或者招揽新客户购买产品点击广告赚取积分后投资“K币”。但到2015年4月或5月左右,“中怡国际”为规避兑现最初的“300天获得劳务费3 600美元”的承诺,规定会员的积分不能提现而只能购买“K币”。后因缺乏新的客户投资,“K币”价格持续低迷,多数客户投资款被套,而“中怡国际”高层LINA、JEFF等人赚取客户所投资的钱款后不愿出钱拉动“K币”价格帮助客户解套。

为吸引更多客户投资以抬高“K币”价格,LINA、JEFF等人在2015年7月左右提出“皇家高德”项目,被告人周建华、蔡某某及叶某某在意识到“中怡国际”项目系他人设计的“圈钱”骗局的情况下,参与了“皇家高德”项目启动会议。会议确定了和“中怡国际”项目基本相同的规划及操作模式,即先以高额回报引诱客户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后期推出虚拟币等,并明示了参会人员各自的职责,LINA、JEFF等人操控项目整体运作,包括建立珠宝销售网站及会员网站、寻找珠宝购买渠道、后台维护等,受“皇家高德”项目高层安排,被告人周建华负责大陆财务,被告人蔡某某及叶某某负责大陆业务推广。为支持大陆业务线上支付,被告人周建华经“皇家高德”项目高层授意,以其弟弟周石古名义于2015年8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欧瑞特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该公司与网上支付服务平台首信易支付签约,将该平台用于客户投资在线付款。

2015年8月,“皇家高德”项目正式推出,为撇清与“中怡国际”的关系以欺骗客户投资,对外宣称推出该项目的“皇家高德”与“中怡国际”公司非同一家公司,“皇家高德”系全球化大珠宝公司,此次系收购“中怡国际K币”项目,并承诺客户任意购买2 360美元/单(实物单)或者1 360美元/单(优惠单)成为会员后,即可每天点击网站的广告获得13积分“劳务费”,1积分相当于1美元,可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共计获得3 900美元“劳务费”,积分一半定期可以提现,一半须购买极具投资前景的“K币”;另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将获得可观的积分奖励,积分亦可以定期提现或购买“K币”。

2015年12月左右,因新客户减少,“皇家高德”难以支付前期会员的提现款,遂创建推出虚拟货币“高德币”(实为高层直接掌控价格的公司内部交易符号),像宣传“K币”一样鼓吹该币的投资前景,欺骗客户投资。虽然“皇家高德”对外宣称客户可以将点击广告所获得的积分一半提现,一半购买“高德币”,“高德币”卖出后就能提现,但在客户投资后,公司却逐步将会员的积分全部强制转换成“高德币”,导致客户的投资款变成虚拟符号根本无法兑现,此时“皇家高德”也就无需再支付之前承诺的“劳务费”。此外,为牟利,“皇家高德”还在会员提现或者“高德币”卖出时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经查实,在“皇家高德”骗局中,被告人周建华负责大陆财务,通过朋友陈某某的数张银行卡操作资金流转,并指使被告人周某某借用多名亲友的银行卡后为其操作资金流转、客户积分提现等,并许诺每月给被告人周某某固定工资。被告人蔡某某及叶某某利用各自团队在大陆推广业务,客户投资款部分逐步汇入被告人周建华、周某某操作的银行账户当中,部分通过网上易支付平台付款。其中,被告人蔡某某借用朋友伍某某办理的数张银行卡交予被告人周建华用作公司收款账户,并授意被告人任幼红主要负责慈溪、余姚等地的业务推广。被告人任幼红为赚取积分奖励,采用前述宣传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岑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等15人非法吸收存款达人民币180万元以上,扣除被害人所有的积分提现款项及所得的珠宝价值(经鉴定,相关查实的裸钻戒面、珍珠手链等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上述被害人损失数额共达人民币160余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周建华、蔡某某、周某某、任幼红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人移交名册、刑事判决书、案件相关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岑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建华、周某某、蔡某某、任幼红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华、周某某、蔡某某、任幼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华、蔡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而积极给予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任幼红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周建华、蔡某某、周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任幼红的刑事责任。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建华、蔡某某、周某某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周建华、周某某、蔡某某、任幼红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周建华、周某某、蔡某某、任幼红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本案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军强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建华、周某某、蔡某某、任幼红现均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3.量刑建议书9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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