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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上犹**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路**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阳光花园4栋8单元702室。因犯盗窃罪,2001年9月28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7月15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6月22日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刑满释放后,于2019年11月向当时在上犹县**外卖的同事黄某某借了一张50000元额度的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因沉迷网络赌博而无法归还。2020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周某骑电动车潜入上犹中学向阳院教师家属楼,用锄头撬开王某某家两层楼后窗铝合金防盗网进入该户内实施盗窃,共盗得人民币500余元及联想YOGA72O-12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YOGA213P平板二合一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荣耀NOTEL10全网通手机一台。盗得财物后的当晚周某即联系在赣州市章贡区**路**数码店的胡某某销售。次日下午,周某将联想YOGA213P平板二合一笔记本电脑以450元,华为荣耀NOTEL10全网通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胡家龙。2020年2月14日周某将盗窃的联想YOGA72O-12笔记本电脑通过自己的支付宝估吗二手回收网络交易平台交易得款人民币500元。

2020年1月19日晚上和4月4晚上,被告人周某先后两次骑电动车潜入上犹中学向阳院教师家属楼,用锄头、木棍、自行车脚撑等工具撬门窗进入蔡某某家实施盗窃。共盗得万世横财第五套人民币龙头豹子珍藏纪念册一册,内有面值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的连号人民币共计56张1800元;环球百珍(世界纸钞)一册;蟠龙盛世、中国人民邮政等邮册四册;玉手镯四只(1998年600元左右购买);黄金手饰:手镯一只、项链四条、戒指三枚及购买发票;机械手表两只(1999年300元左右购买);黑紫金手链一串(2005年左右1000元左右购买);面值1元、5角的人民币各100张和少量硬币合计150余元;五粮液等白酒18瓶(其中五粮液10瓶,习酒普天同庆1瓶,水井坊3瓶,国窖1573酒4瓶)。1月22日上午,被告人周某通过电话联系在赣州市章贡区的韩某某到上犹县东山镇马元路周某租住的房内购买白酒,韩某某以2800元选购了五粮液白酒、水井坊白酒各3瓶。1月23日上午被告人周某通过电话联系赣州市南康区的杨某某到上犹来购买黄金手饰,当日下午周某与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相约在上犹县中医院院内见面后,周某出示黄金手饰及购买发票后,双方商定以285元/克收购了周某盗窃的黄金手饰手镯一只、项链四条、戒指三枚共83.51克23797元,周某当场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王星。

2020 年 4 月 28 日晚上,周某骑电动车潜入上犹县东山镇下西村和平路90号,关掉卢某某家电源闸刀后翻墙进入院内,而后从防盗网处入户实施盗窃,共盗得人民币120余元及福特牌汽车钥匙一把,住宅钥匙两串,价值79元的OKDAY牌女式化妆品一盒。

2020 年 5 月 4 日晚上,被告人周某骑电动车潜入上犹县东山镇昌盛路44号,攀爬防盗网进入孔某某家中,采取撬锁等手段实施盗窃,共盗得人民币9240元及贵州茅台镇“天亦”白酒四瓶,九江银行2万元定期存单一张,中华香烟二包,以及普洱、金骏眉茶叶等物品。

经上犹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周某盗窃的荣耀NOTEL10型手机认定价格1524.94元;联想YOGA213P平板二合一笔记本电脑认定价格954.6元;纯度990黄金首饰83.51克认定价格29896.58元。

以上被告人周某入户盗窃作案五次,盗窃的物品除已销售外,其余存放在上犹县**镇**路周某的租住房内,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民警查获扣押。全部财物除有些没有进行价格认定外,共计价值人民币47565.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 盛 安

检察官助理:赖媛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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