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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建平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262号

被告人周建平,绰号:“阿扁”,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海丰县**镇**栋**房(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村**村**号)。因犯强迫交易罪,2012年9月20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海丰县**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准备在海丰县公平镇白山村委会水口村的土地上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时,遭到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村民的强烈反对。**公司为了工程顺利建设,委托陈某丁(另案处理)出面协助说服村民同意将土地出租;陈某丁接受委托后,雇请被告人周建平帮助**公司征地。工程建设期间,被告人周建平纠集多名社会人员前往**公司施工现场维持秩序,威胁、恐吓、辱骂前来现场反对施工的村民。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等村民因对该工程提出反对意见的态度比较强硬,多次遭到被告人周建平及其他不明人士的滋扰、殴打。其中,2016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周建平纠集多人前往海丰县公平**南路陈某甲的家门口扬言要殴打陈某甲,陈某甲得知后因害怕不敢回家;后向陈某丙求助,由陈某丙雇车将其偷偷载走才得以逃脱。同年6月下旬一天凌晨4时许,陈某乙位于海丰县公平镇****大道北**号的店面卷闸门遭到不明人士持械打砸,致卷闸门损坏。同年7月7日下午,陈某丙在海丰县公平镇**路**号日用品店内被两名男子无故殴打;同月12日晚,被告人周建平来到海丰县公平镇***街**号陈某丙家门口对陈某丙进行威胁、辱骂、恐吓,扬言要砍断陈某丙手脚,陈某丙因害怕不敢应答;几分钟后,被告人周建平自行离开。

2020年6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周建平在海丰县海城镇**花园二期二栋****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平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钦赐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建平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个,《情况说明》、《证明》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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