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周建国,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户籍所在地保定市满城区**镇**村**队**号,住四川省江油市**区。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1年9月5日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8月4日,被告人周建国在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新华山庄,通过攀爬基站围墙进入移动基站,盗窃基站蓄电池与机器设备之间的通信电缆线40余米。得手后,周建国将盗得的电缆线变卖给路过的废品回收人员,销赃所获200余元供自己耗用。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10.37元。
2、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周建国在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新华山庄,通过攀爬基站围墙进入移动基站,盗窃基站蓄电池与机器设备之间的通信电缆线40余米。得手后,周建国将盗得的电缆线变卖给路过的废品回收人员,销赃所获200余元供自己耗用。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92.79元。
3、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建国再次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新华山庄移动基站处准备实施盗窃,强行拉开基站大门,进入基站后,发现基站内的电缆线已换成铝芯线,遂离开该基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建国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周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周建国实施3次盗窃行为,最后一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且其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卓蔓
检察官助理李涛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建国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80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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