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周建国,男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大理市,身份证号53290119**********,白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中路**花园小区*幢*单元*室,家住大理市下关镇**新城*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日被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23时许,在大理市开发区飞来寺附近的**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一楼,被告人周建国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纠纷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周建国持刀在周某某左边腹部捅了一刀,后周某某将刀抢过来后用刀将被告人周建国的左边头部划伤。经鉴定周某某的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建国有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仲双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建国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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