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周建国,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院批准,同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住黔西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八个月,于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住黔西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国、黄某、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建国、黄某、何某甲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周建国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鹤园街丰盛市场百世通快递门口附近,将何某乙的人民币380元盗走。
2.被告人周建国、黄某、何某甲经共谋后,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驾驶自己的贵A6****蓝色雪佛兰轿车载被告人周建国、黄某到务川自治县县城伺机作案,当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将车停在务川自治县城郊外其在车内等候,被告人周建国、黄某到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西门农贸市场附近后分开作案,被告人周建国在西门农贸市场至农业银行的人行道上,将郭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990元的VOVI手机盗走,在西门农市场与烟草公司相连的巷道内,将邹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670元的OPPO手机盗走,在西门农贸市场内,将吴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700元盗走。同时,被告人黄某在西门农贸市场附近将黎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苹果手机盗走。
作案后,被告人周建国、黄某逃离作案现场,后通知被告人何某甲驾车来接应后逃离务川县城,后三被告人将所得的赃物拿到贵阳销售后分赃,并共同挥霍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搜查、扣押的物品清单及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熊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邹某某、吴某某等五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建国、黄某、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图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十八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国、黄某、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国、黄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志红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建国、黄某、何某甲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文书卷1册,共56页;证据卷共2册,共437页;补充侦查卷1册,共56页)。
3.光盘18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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