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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建国、骆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303号

被告人周建国,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巷小区**号**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骆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嘉定区**镇**村**号,住江苏省昆山市**花园**单元**号**室。2010年5月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大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村**庄**栋**号,暂住本市嘉定区**镇**村**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寿宁县**镇**街**号**幢**梯**室,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巷**村**栋**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葛某甲(曾用名葛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嘉定区**镇**村**号,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巷**村**栋**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号,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巷**村**栋**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南漳县**镇**庙街**号,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巷**村**号**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建国、骆某某、刘大冲、林某某、葛某甲、曾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建国、骆某某、刘大冲、林某某、葛某甲、曾某某、刘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3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周建国担任“招财猫棋牌”赌博软件的代理,雇佣被告人林某某、沈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客充值,并从充值金额中抽水2%作为赌场盈利。2020年3月中旬,周建国将“招财猫棋牌”赌博软件的代理权转让给被告人骆某某、刘大冲,并于同年4月中旬与骆某某、刘大冲、沈某某、刘某乙(在逃)合伙取得了“9棋牌”赌博软件的代理权。2020年3月中旬至5月21日,周建国、沈某某、刘某乙、骆某某、刘大冲共同租赁江苏省昆山市**巷**村**号**室,雇佣林某某、葛某甲、曾某某为“招财猫棋牌”赌博软件的赌客充值,雇佣沈某某、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为“9棋牌”赌博软件的赌客充值,并从充值金额中分别抽水2%、2.5%作为赌场盈利。经鉴定,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招财猫棋牌”赌博软件总成功充值金额为人民币3900.9423万元。经审计,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刘大冲等6人使用的19个微信账户、8个支付宝账户扣除账户退款、互转金额后收入金额合计人民币143.92万余元;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5月21日,上述微信及支付宝账户扣除互转金额后收入金额合计人民币524.78万余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周建国在本市嘉定区宝安公路4805号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大冲在本市嘉定区民丰路墨玉路路口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骆某某、林某某、葛某甲、曾某某、刘某甲在江苏省昆山市**巷**村**栋**室被民警抓获。上述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沈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杜某某、刘某乙、孟某某、李某某、卫某某、董某某、魏某某的证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上分明细、考勤表、转账记录、兑换详情、提现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被告人周建国、骆某某、刘大冲、林某某、葛某甲、曾某某、刘某甲结伙开设赌场的事实。

2.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办案说明等,证明“招财猫棋牌”赌博软件充值赌资数额。

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各被告人的到案及被告人骆某某的前科情况。

4.指定管辖的批复,证明本案的管辖情况。

5.被告人周建国、骆某某、刘大冲、林某某、葛某甲、曾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七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建国、骆某某、刘大冲、林某某、葛某甲、曾某某、刘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国、骆某某、刘大冲、林某某、葛某甲、曾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39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七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国、骆某某、刘大冲、林某某、葛某甲、曾某某、刘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建国、骆某某、刘大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葛某甲、曾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建国、骆某某、刘大冲、林某某、葛某甲、曾某某、刘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建国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大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葛某甲、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雨泽

检察官助理史瑞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建国、骆某某、刘大冲、林某某、葛某甲、曾某某、刘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

3.赃证物品清单十七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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