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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湖南省桃江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周某甲系亲兄弟,周某甲系周某某二哥。二人均未结婚生子,与其母亲同住一栋屋,周某某与周某甲常年同住一间卧室并睡同一张床。周某某勤劳老实顾家。周某甲以养鸭为生,但不为家庭经济创收,反而经常用周某某种植的稻谷喂养自己的鸭子,并将周某某、周某乙与之共同共有的山林砍伐,卖钱后予以挥霍。鉴于周某甲比较强势,周某某始终对其敢怒不敢言,遂生怨恨已久。2019年底,周某甲的女友周某丙到其家中做客,周某甲与周某丙聊天时提到等他们的母亲钟某某死后,把山中的树砍了卖掉,周某丙搬到其家里来住。周某某听到周某甲的这一想法后,产生杀害周某甲的念头。

2019年农历12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购买“三步倒”(一种氰化物)剧毒物回家,将其中一粒“三步倒”捏碎放在被害人周某甲的不锈钢茶杯中,用开水冲泡好,藏放于二人卧室的床头柜后面。之后,周某某将该不锈钢茶杯放到二人卧室的电视机下面。2020年正月二十二日,周某某、周某甲均在大哥周某乙家中吃生日宴,周某甲喝了些许白酒,晚饭时周某甲在自家又喝了酒。接着周某甲与周某某二人回二楼卧室,不久,周某甲拿起其该不锈钢茶杯喝了一口“三步倒”水溶液,近半小时后死亡。随即周某某将周某甲尸体掩埋在桃江县浮邱山乡枳木山村资江河堤。

经鉴定,在桃江县浮邱山乡枳木山村资江河堤所埋的尸体与被害人周某甲之母钟某某符合单亲遗传关系;周某甲系氰化物中毒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周某乙、龚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文书及照片等;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物证照片等;

5.指认现场的视听资料;

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兵

检察官助理:向赛愉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湖南省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七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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