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 1967年**月**日,身份证号3203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曾因盗窃,分别于1999年7月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3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04年2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04年4月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2月2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5月1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5月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5月10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9月14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11月22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2月2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4月15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被江苏省邳州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7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8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铜山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光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至铜山区大许镇太山村金鑫幼儿园门口,盗窃闫某某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313元。
2、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至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医院防保站楼下,盗窃吕某某的比德文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157元。
3、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至铜山区大许镇太山村粮管所小区内,盗窃王某某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897元。
4、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至铜山区大许镇大许村三院住院部门口,盗窃范某某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6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等陈述;
4.价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监控录像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卓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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