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萍,男,江苏镇江人,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与住址:江苏省镇江市新区**街道**庙**号,无业。被告人周某于2007年2月,因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4年4月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0月17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0日因吸毒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强制戒毒三年;2016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周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我院批准,被全椒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30日晚上20时许,经王某某(另案处理)
居间介绍,被告人周某在镇江市**城二期的路边以1600元的价格贩卖1.5克冰毒给邵某某吸食。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全椒县居民何某某等人通过王某某到镇江市找周某购买冰毒吸食,被告人周某在镇江市**镇**技校门口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0.7克冰毒给何某某等人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释放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从岚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现被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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