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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周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与康永志(已判决) 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来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长顺大道一工地外,由康永志望风,周某将被害人蔡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装载机及挖掘机上的两个电瓶、被害人陈某某停在路边货车上的两个电瓶盗走,后二人销赃耗用。

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与康永志驾驶摩托车来到成都市双流区文星花园小区附近,由康永志望风,周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路边货车上的两个电瓶盗走,后二人销赃耗用。

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与康永志驾驶摩托车来到成都市双流区文星镇一处无人看守的坝子,由康永志望风,周某将被害人许某某停在该处货车上的两个电瓶盗走,后二人销赃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康永志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红卫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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