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宿迁市**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泗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将全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泗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5日泗阳县公安局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仍有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于2020年2月5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泗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因腰部受伤,于2019年4、5月份被其父亲周某某从江阴接回位于泗阳县**镇**村**组家中休养,期间,因家庭矛盾,被告人周某某对其奶奶梁某某(本案被害人,女,殁年93岁)心生不满。2019年7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趁其父母外出之际,在家中前屋先后使用木质板凳、锤子击打梁某某头部,致梁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死因系颅脑损伤。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提取的小板凳(木质)、锤子(木柄铁头羊角锤)等物证;
2.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吴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秀玉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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