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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故意杀人,周某某、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村。2018年5月16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乡**村。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2月13日,新兴公安分局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0月15日、1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犯罪

2018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为庆祝在七台河市新兴区**乡**村的超市开业,在**村丁新房饭店内请客,吃饭期间被害人周某某因唐某甲亲其右脸一下发生矛盾,随后唐某甲先行离开饭店。14时许,周某某驾驶无号牌紫红色皮卡车拉载周某某回家,当车行驶至**村马某某家超市和李某某家麻将馆中间十字路口处时,与唐某甲驾驶的拉载被害人唐某乙的白色捷达车相遇。双方停车后,周某某与唐某乙发生争吵后厮打在一起,因唐某甲指使某乙殴打周某某,周某某声称要撞死唐某甲,便发动皮卡车向唐某甲撞去,将唐某甲腿部撞伤并将在双方车辆之间厮打的周某某及唐某乙碾压,之后周某某又向后倒车再次将唐某乙碾压。造成唐某甲腿部软组织挫伤,周玉红全身多处擦伤、挫伤,唐某乙全身多处骨折的后果。经鉴定,周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唐某乙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二、危险驾驶犯罪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紫红色皮卡车拉载周某某,从七台河市新兴区**乡**村丁新房饭店行驶至马某某家超市和李某某家麻将馆中间十字路口处时,与被告人唐某甲驾驶的拉载被害人唐某乙的黑D****0号白色捷达车相遇,双方发生争吵与厮打。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9mg/100ml。唐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3mg/100ml。均超过醉酒标准。

经侦查,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在七台河市新兴区**乡**村控制。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唐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安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乙、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及照片;

7.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个人矛盾,驾驶机动车辆故意撞向唐某甲,并且对有可能撞到在其车辆前厮打的被害人周某某及唐某乙持放任态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其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处罚。被告人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国明

2019年1月11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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