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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锋,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安乡县,住湖南省安乡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间,被告人周锋受占太明(已判刑)邀约参与并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为占太明欲投资的口腔医院项目进行非法集资,后占太明于同年3月至5月间注册成立“华某某通(**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后依次更名为“华某某通(武汉)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投资有限公司”等),并在本市注册成立*甲公司武汉分公司,分别设立了武昌分部、汉阳分部和汉口分部,在该公司不具备金融从业资格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乙公司**通过散发宣传册、电话联系、产品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口腔医院捆绑、互惠互利”模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先后以华某某通武汉分公司、湖北**投资有限公司名义,通过签订《预订口腔健康服务合同》的方式,面向社会筹集资金。经查,2013 年12 月至2015 年10 月被告人周锋在*甲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等高层管理职务期间,该公司非法集资人民币64,365,8O0.00 元。

2014年5月,被告人周锋受占太明指使,伙同严某某(已判刑)等人,以“湖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名义,在本市武昌区**等地设立该公司分部,在该公司不具备金融从业资格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该公司“太平道养生苑”项目,许诺高额返利,并约定在一定时间内退还订金、支付利息,通过签订《(预订)养老服务合同书》的方式,面向社会筹集资金。经查,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周锋在*丙公司兼任财务总监等高层管理职务期间,该公司非法集资人民币51,892,000.00 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周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服务合同、收款凭证;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犯占太明、唐某某、谢某某、丁某某、严某某、马某某等的供述;3.财务司法审计报告书及补充意见;4.被告人周锋的供述和辩解;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锋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芑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锋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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