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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廖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2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和县**街道**村**号,现住云和县**街道**小**幢**单元**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需保外就医,于2015年3月24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于2016年6月23日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因赌博,于2018年10月15日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和县**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30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1月28日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至6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租用云和县**街道**小区**幢**号一楼、**街道**村**吴某某老宅摆设赌场,组织招引数十人以32张骨牌开庄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向开庄的赌客抽头,参赌人员累计达26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提供赌具、召集参赌人员、抽头,被告人廖某某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偶尔在赌场周围望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在**街道**小区**幢**号一楼赌博现场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骰子两颗、骨牌一副;

2.书证: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及证明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

3.证人证言:吴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等28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员累计26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周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洁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均取保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364578****、1373596****;

2.随案移送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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