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忠县**街道**村**组**号。因吸毒,于2012年10月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决定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13年5月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于2018年5月被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丰阳派出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七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9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8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1日13:01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鑫巍宾馆8938房间贩卖给文某某一包重约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00元。

2.2020年4月11日13:23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鑫巍宾馆8938房间贩卖给文某某两包共计重约0.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550元。

3.2020年4月11日14:47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鑫巍宾馆8938房间贩卖给文某某一颗重约0.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00元。

4.2020年4月11日18:54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鑫巍宾馆8938房间贩卖给文某某一包重约0.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00元。

5.2020年4月12日00:23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鑫巍宾馆8938房间贩卖给文某某两颗共计重0.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0元。

6.2020年4月12日12:16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忠县长江大桥附近谈某某驾驶的汽车内贩卖给谈某某一包重约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00元。

7.2020年4月12日16:07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月红宾馆门外消防箱处贩卖给杜某某一包重约0.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00元。

2020年4月12日17时许,文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鑫巍宾馆8938房间被查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物质1包重0.32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物质1包重0.2克;同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月红宾馆附近被忠县公安局抓获,从其身上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物质18包共重5.37克。经鉴定,上述物质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4月13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OPPO A11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截图照片,文某某、杜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杜某某、谈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封存笔录;

7.电子数据: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和麻古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春燕

检察官助理 杨紫悦

2020年7月24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补充材料一页;

3.光盘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