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宿舍,现住地**。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01年7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强奸罪,2005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201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2月、2018年2月8日和2019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德山开发区**超市门口,将被害人谌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X95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50元;得手后周某某再进入超市,将被害人朱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Y95手机盗走,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达夫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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